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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8 14:14:29           浏览次数:1746次

陕建发〔2023〕12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衔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以赴做好稳主体、保就业、激活力工作,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由省住建厅和设区市相关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后续资质延续衔接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省住建厅颁发的试点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省住建厅办理;企业申请试点资质升级、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填报打印《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省住建厅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集核查后统一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供企业扫描上传报部办理。

2.自2024年1月1日起,省住建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随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设区市及省政府统一委托各地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部门负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不作延续,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4.省、市(区、县)资质核发部门应严格遵守资质证书编码规则,即省级核发的资质证书编号以D2(或A2、B2、E2)开头,市(区、县)应以D3开头。

三、资质延续审核标准

1.企业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主要指标,并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申请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类别等级的企业资质,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2.申请企业资质延续的,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